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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通过串标行贿等手段染指市政工程

文字:[大][中][小] 2020/1/21    浏览次数:1850    

【基本案情】

2009年9月,虞关荣、戴国松、王观成等合谋,有组织地强迫杭州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转让股份,强行入股房产项目,非法获利4180万元,由此在杭州市滨江区一带确立强势地位。后虞关荣、戴国松成立杭州森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进一步纠集吸纳被告人水雷、叶刚飞、杨利桥、傅海桥等人,势力进一步壮大。

该组织通过串标、围标、行贿、强迫交易等非法手段染指土方、市政等工程,攫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以虞关荣、戴国松、王观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此同时,被告人吴才龙先后网罗被告人来国东、汤利云等人,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4年7月以来,虞关荣与吴才龙两股势力相互勾结,以经济利益和工程项目为纽带,逐渐形成了人数众多、成员固定、层级分明、结构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以黑护商、以商养黑,有组织地实施走私枪支2支、非法买卖枪支1支、非法持有枪支2支;实施寻衅滋事66起;实施强迫交易22起;实施串通投标21起;实施非法拘禁10起;实施敲诈勒索和开设赌场各8起;实施聚众斗殴7起;还实施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行为29起,涉案金额达40余亿元,造成14人轻伤、8人轻微伤等严重后果。

同时查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共计行贿42起,合计700余万元。

【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虞关荣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多达66名,存续时间长达9年。该组织大肆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在杭州市滨江区一带相关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和公共管理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危害后果十分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

该案绝大部分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均一人触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走私武器罪等26罪并罚,分别对被告人虞关荣、戴国松、王观成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等23罪并罚,对被告人吴才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来侃维等10名骨干成员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2年6个月至8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东阳市人民法院对徐烨等52名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 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 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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