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易律师事务所 网址: tylawyers.org

以案说法

重庆知名调味品生产商维权胜诉

文字:[大][中][小] 2020/1/19    浏览次数:1714    

【基本案情】

3月10日,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胖子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名叫“胖子妈麻辣鱼”的调料,这种麻辣鱼调料,不但外包装和“胖子麻辣鱼”几乎一模一样,其批发价和市场零售价也和“胖子麻辣鱼”一模一样。胖子公司调查发现,大量的“胖子妈麻辣鱼”涌入市场,在全国多个城市均有销售。

针对这种情况,胖子公司起诉至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生产“胖子妈麻辣鱼”的渝北某食品公司的著作侵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著作权侵权一案中,经庭审比对,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包装设计与被告的胖子妈麻辣佐料包装袋的设计在整体配色布局、背景山水图案、边框背景图案、主体文字的字形、颜色、布局等方面基本相同,区别仅在于“胖子”和“胖子妈”。故法院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在包装袋上使用侵害原告著作权的作品,并赔偿原告胖子公司的经济损失50000元,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某被判赔偿原告胖子公司的经济损失20000元。

【以案说法】

据了解,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存在争议焦点。这种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以及若侵权事实成立,被告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生产的麻辣鱼佐料的包装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包装装潢,被告与原告均为重庆区域的佐料生产商,其在相同产品上使用相近似的标识、包装装潢,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被告依法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综合以上事实,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突出使用“胖子妈”标识或与原告胖子公司产品近似装潢的麻辣鱼佐料,并赔偿原告胖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9-09-30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在线客服
咨询热线:
021-6044-1218

微信公众平台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