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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房产中介诈骗定金120万余元用于挥霍

文字:[大][中][小] 2020/1/7    浏览次数:1859    

【基本案情】

刘某某是海口某房产中介公司的业务员,2018年4月中旬,他通过微信认识到想要获得购房指标的客户李某,在交流过程中刘某某谎称其有能力帮李某拿到房源,若事情没有办成,将会全额退款。李某信以为真分别向刘某某所在的房产中介公司和另一家房地产公司支付了5万元项目认筹金和6万元锁定房源团购费,共计11万元人民币。购房政策出台后,刘某某以李某不符合买房条件为由,将这11万元人民币通过公司账户全数退还给李某。

此后不久,刘某某主动联系李某,称只要花钱补交2年的社保就可以拿到购房资格。经上次退款一事,李某对刘某某深信不疑,便把10%买房首付款和办理社保的钱共计181260元人民币汇到刘某某提供的公司账户中。随即刘某某向公司谎称该款项是受李某委托买社保和缴纳房款之用,于是该款项被顺利地转入刘某某账户下。

2018年5月,刘某某又向李某谎称购房资格拿到后需要支付购买房子的首付才能保证顺利买到房。于是李某先后两次向其所在的房产中介公司转入594217元人民币作为房子首付。在交易过程中,李某预定的房子已经被卖出,刘某某为防止李某识破自己的骗局,在同年6月,将一份伪造的《海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寄给李某签署,让李某相信买到房子已是“板上钉钉”的事。

2018年7月,刘某某再一次以需要李某的名义转认筹金为由,让李某向公司重新转入购房认筹金,李某又向该公司账户转入50000元人民币。刘某某将李某先后三次汇入的825477元人民币全部以为客户办理业务为由从公司账户转入个人账户中并用于赌博和日常开销。

故技重施难圆谎 挥霍一空领刑罚

无独有偶,2018年9月初,想开店的蒋某某也同样落入了刘某某的骗局。蒋某某曾找刘某某购买过房子,出于信任想再次让刘某某帮忙找到一个不错的商铺。当时刘某某手上并没有房源,却向蒋某某推荐了实际已在他人名下的一家铺面,蒋某某看中以后,转350000元人民币到刘某某提供的公司账户中,刘某某故技重施,将该款项转到自己个人银行账户中。为了不让事情败露,刘某某以老顾客优惠为由,通过公司账户退还14100元人民币到蒋某某的银行账户。随即刘某某又以交纳登记费用为由,让蒋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转550元人民币到其支付宝账户上。蒋某某先后转入的386450元人民币也被刘某某挥霍一空。

2018年11月,事情败露,被告人刘某某因无力偿还钱款,主动到派出所投案。经美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11927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罚,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人民币。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825477元人民币、蒋某某386450元人民币。

【法辞典】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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