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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亲戚借车出车祸 11万维修费谁付?

文字:[大][中][小] 2019/7/31    浏览次数:1982    

【案情回放】褚某某是安顺市普定人。20181013日,褚某某准备和朋友褚某去安顺城区玩,为了方便,褚某某向亲戚董某借了一辆凯迪拉克轿车。次日凌晨3时许,褚某某因喝酒,就让褚某开车。在车开至安顺市西秀区西水路武当山红绿灯至北门路口路段时,发生车祸,车辆撞上了护栏,导致车辆受损。事发后,褚某某得知褚某并没有驾照,且自己喝了酒。如果报警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为此,二人商议后,选择不报警,也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将事故车拖离现场。褚某口头承诺维修费由自己负责。次日下午,褚某某将车受损一事告知了董某。董某立即通知汽车维修公司人员将轿车拖走并进行维修。轿车修好后,维修公司通知董某取车,被告知维修费高达111772元。为此,董某多次向褚某索要维修费未果后,将褚某告上法院。

【以案说法】法庭上,针对董某的起诉,褚某辩称:当天晚上,褚某某喝醉了,准备开车回家,我说不回去了,他坚持要回,明知我没有驾照,他还让我开车回家。因此,维修费不应该由我负责。而褚某某则表示,当晚自己喝醉了,并不知道褚某无驾照。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褚某驾驶董某的车发生单方面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构成了侵权。褚某对董某车辆损坏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此案第三人褚某某向董某借车后,作为该车的管理使用人,对车负有妥善管理义务,其默许褚某驾驶车辆,并未予以制止,也未审查褚某是否有合法的驾驶资格,视为其应当知道褚某无驾驶资格,其未尽管理义务,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做出判决:由褚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董某车辆维修费78240.4元,褚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车辆维修费33531.6元。

【法辞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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