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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法之名捍卫烈士尊严!湖南首例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宣判

文字:[大][中][小] 2019/7/17    浏览次数:1861    

【案情回放】2019319日,江苏省苏州市消防支队吴江区大队盛泽中队副班长、四级消防士刘磊同志在营救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清溪河新东大桥轻生女子时不幸被水流卷入,壮烈牺牲。次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刘磊同志为烈士。322日,中共石门县委发布石委〔20192号文件决定,号召全县共产党员向刘磊同志学习。同日,被告唐某某使用微信号xingyanli3418(昵称樊一桦)在自己创建的微信群常德人聊天群中,与网友讨论刘磊同志的英雄事迹时,公然发表狗熊有什么可惜的我说的是实话等侮辱性言论。此时该微信群共有成员57人。唐某某的不当言论被群内成员谴责并传播,后被群成员转发至另一216人的微信群出城十里迎英雄,造成不良影响。唐某某因辱骂刘磊烈士,被石门县公安局给于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以案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唐某某的行为侵害了烈士的名誉,伤害了烈士亲友及社会公众情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严重挑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合议庭合议,法庭当庭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唐某某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湖南省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庭审中,被告唐某某对自己发表不实侮辱言论深感后悔,当庭宣读了道歉信,希望得到刘磊烈士家人及广大社会公众的谅解。

【法辞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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