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案情回放】2018年6月的一天,牟平市民孙某与家人约好早上驾车去老家接孩子。因为起床晚,孙某赶时间,驾车驶出小区时便开得有点快,在小区正门道路口拐弯时直接撞到小区居民申某停靠在路左侧的红色轿车,并将在路上正常行走的居民包某撞至两车之间,致包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包某被送到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了一个周,医疗费共计6000元。出院后包某向孙某及申某提出赔偿要求,双方都承认各自过错,但在责任划分问题上却出现分歧。违停的红色车车主申某倍感委屈,“大家一直都这样停车,我虽然违反规定把车停路边,可我的车不但被撞了,还得赔钱给包某,毕竟人不是我撞的啊。”三人协商未果,伤者包某便将孙某与申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赔偿其医疗费及护理费。
【以案说法】牟平法院审理认为,包某所受的人身损害是由被告孙某、申某二人使用车辆过程中共同导致的。其中,孙某在小区内限速和慢行区域驾驶机动车,未减速、未采取礼让行人的安全驾驶措施,将包某撞至两车之间,存在重大过错,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申某在小区主要道路处擅自停放机动车辆,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强险的赔偿仅限于有责与无责的区分。综上,法院判决两被告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即各承担一半赔偿费用。
【法辞典】《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第五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动型过错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被动型过错行为的,负次要责任。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过错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缺失型过错行为,该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负主要责任。难以避免的,负次要责任。两方当事人均有起主要作用过错行为的,各负同等责任。
来源:山东长安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