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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同居生下一子,怀二胎时分手!男友要求退还9万元彩礼,法院这么判

文字:[大][中][小] 2019/6/11    浏览次数:1539    

【案情回放】20162月,王浩与冯娟经亲戚介绍相识。交往一年后,2017年正月,尽管没有达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条件,两人还是举办了结婚仪式,王浩家人按照农村习俗给付冯娟彩礼9万余元。举行完结婚仪式后,王浩与冯娟同居在一起,很快他们有了自己的孩子。2018316日,冯娟生下一男孩。然而两个年轻人之间性格、观念上的差异越来越突显,冯娟选择离开与王浩共同生活的地方,当时她肚子里正怀着孩子。王浩跟其她女性有暧昧关系,他是一个对感情不忠诚、不负责的人,是一个对我不信任、同时也没有家庭责任心的人。在冯娟看来,双方分手,过错在于王浩。冯娟提交了与王浩的微信往来记录。王浩怀疑我所怀孩子非亲子,但拒绝亲子鉴定 , 也拒绝签字流产,拒绝我的电话联系。逼我与他分开。冯娟称,除了王浩之外,王浩的家人也给了她很大的压力,除了逼迫她离开之外,还将她踢出了家人群。此外,冯娟提交了一份与他人的微信往来记录。王浩过生日与其她女子有暧昧关系,企图隐瞒我 ……” 冯娟称,因为王浩及其家人猜疑、嫌弃,她被迫将所怀二胎于20181014日予以流产。然而,王浩与冯娟之间的矛盾并没有随着二人的分开得到解决。王浩向嘉禾法院起诉,称他与冯娟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过多的语言进行沟通,为此冯娟从20185月离开王浩,虽然经双方亲戚多次劝和也无法挽回。要求冯娟返还当初支付的9万余元彩礼。这些钱都用于同居生活的开支了,我还为他生了孩子,流产 ……” 对此,冯娟无法接受。她认为,彩礼是双方没有结婚登记之前,双方没有共同开支、共同生活花销、共同小孩抚养的情况下,才能酌情考虑返还。她和王浩长期共同生活,抚养小孩,还理解为彩礼是不对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我与王浩生活期间,开销是必然要产生的,小孩生了以后,买相关的物品必然要产生相关的费用,已经花完了的钱不存在返还,也不存在分割。冯娟认为,双方同居时间久,她生育了一个小孩,还进行了二胎流产,精神上有相当大的损害。“9万多元并不是太多,对于弥补我的损害还少了。鉴于综上理由,冯娟主张要求王浩赔偿她5万元。这是与二胎引产有相关的费用及身体损害的补偿。

【以案说法】嘉禾法院审理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为达结婚目的,由男方按地方习俗给付女方的大额现金和贵重财物。男女双方未达结婚目的,女方则要返还男方给付的彩礼。本案中,王浩与冯娟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故收取的彩礼予以返还。鉴于双方缔结婚约时王浩、冯娟均不满足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登记结婚的法律条件,原告对此明知,也应承担部分缔结婚约后不能登记结婚的不利后果。同时,双方按照农村习俗缔结婚约后,王浩与冯娟同居生活一年以上,且双方于2018316日共同生育男孩,冯娟在同居期间还怀上二胎,后因双方结束同居,故在20181014日将其所怀二胎予以流产。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为该彩礼应以返还20%18180元为宜。至于冯娟要求王浩赔偿五万元,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处理。

【法辞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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