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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搀扶酒友双双摔倒受伤,搀扶者担责吗?

文字:[大][中][小] 2019/5/6    浏览次数:1485    

【案情回放】2016年6月27日,在朋友的邀请下,董某和翟某在某饭店吃饭,其间把酒言欢。酒后,两人一起离开,从出饭店门开始,翟某就一直搀扶着董某,董某随后想要挣脱,不料直接摔倒在地,翟某亦倒地且身体压在董某身上,正好砸中董某头部,致使董某当场晕厥。翟某拨打急救电话后,董某被送至医院抢救,诊断结果为左右侧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左额顶骨骨折等13项症状。医生建议继续住院治疗,需二次入院进行颅骨修复手术,费用约3万元。但因董某无力承担高额治疗费用,不得不出院回家自行恢复。董某称,由于治疗不彻底,且缺少必要的治疗药物,自己留下了癫痫的后遗症,并由此丧失了劳动能力。而翟某仅在董某入院当天支付了3万元医药费,至今分文未付,董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翟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1万余元。

【以案说法】对此,翟某辩称,董某在诊断证明中记载的症状与其脑部受伤没有关系,他对董某治疗费用的数额亦存在异议。翟某说,董某受伤属于其自身过错,他向董某给付3万余元的医药费是出于感情考虑,不应由其赔偿损失并承担后续费用。庭审期间,董某自认平时在家有饮酒习惯,且酒量在半斤白酒左右。事发当日,翟某与董某等4人同饮一瓶1斤装的白酒,董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席间翟某存在故意劝酒导致其过量饮酒的情形。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据常理推断,董某当日的饮酒量并未超过其可承受的范围,翟某对于董某的饮酒行为并不存在过错。董某与翟某相互搀扶属于共同饮酒者之间的相互照顾,虽然董某主张由于翟某摔倒后压在其身上导致其伤势严重,但从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取的监控视频显示,翟某对于董某摔倒并不存在过失或故意,搀扶行为本身亦不构成侵权行为,故翟某搀扶董某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法院认为,翟某在董某受伤后,立即联系就医、垫付医疗费用并陪护,已经履行了作为共同饮酒者相互照顾的义务,其所垫付的32000元医药费亦是出于道义作为共同饮酒者的补偿。本案中,翟某并未实施可能导致董某受伤的侵权行为,其对于董某饮酒的行为亦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在董某饮酒后其已尽到了必要、合理的照顾义务,翟某不应对董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法官表示,司法过程中应优先考量对案件本身的法律判断,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到诉讼结果可能对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然后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适当权衡,而不应过分追求对弱者的同情和损害的弥补。本案中,董某受伤的结果固然值得同情,但翟某良善的帮扶行为明显不应成为承担侵权损害结果的原因。因此,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的层面考量,董某的诉讼请求均不应得到支持。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搀扶者无错,无须对此事担责。

【法辞典】《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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