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案情回放】2013年,方军与何飞扬在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合伙成立了优亿粮食收购有限公司,方军任法人。他们合伙经营至2015年没有任何外债,2016年开始何飞扬由于身体原因无法继续管理,二人便立下口头约定:此间一切经济纠纷均与何飞扬无关。公司在方军独自经营期间,欠下8户粮农售粮款160多万元。 2017年4月,农民向法院起诉了优亿公司,法院将方军全部财产查封。方军眼看着公司可能会被强制执行走,为逃避债务、保住部分财产,他准备伪造公司欠账的假象,给朋友杜义两张虚假欠条共160万元,让他把优亿公司告上法庭。2017年5月,杜义答应了帮助方军,拿着方军以公司名义写下的虚假欠条将优亿公司告上了法庭。二人在法庭上意见一致并无纠纷,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杜义本金及利息共计176万元。
【以案说法】不久后,何飞扬发现公司背负了160万元债务,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了侵害,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即对方军杜义二人进行了讯问,双方均否认虚假诉讼,因没有确凿证据,公安机关只能做不予立案处理。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检察院通过智慧侦监平台发现了这条案件线索,引起了他们的高度重视。办案人员经过认真审查分析,认为杜义诉优亿公司一案存在虚假诉讼嫌疑。 因为案件存在很大疑点:该案件诉讼标的额大,达160万元,但资金来源不明,且双方在庭审时毫无对抗性, 不存在任何争议就将欠款归还,不合常理。办案人员通过连续多日的走访调查相关证人、案外人,走访案发单位、银行等部门调查取证,初步掌握了案件的基本事实。经过分析,办案人员将杜义作为案件的突破口,杜义是出于兄弟义气帮助方军完成了虚假诉讼,他对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严重性没有清醒的认识。办案人员通过丰富的询问经验和技巧,对杜义耐心说服教育,杜义最终承认了方军虚构借款并提起诉讼的事实。至此,该案的虚假诉讼事实全部查清。东辽县检察院根据掌握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通知书,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终止原调解书的执行。2018年8月16日,东辽县检察院提起诉讼。东辽县法院根据方军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最终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方军有期徒刑一年。本案中杜义确实也实施了虚假诉讼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案件办理起了重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法。东辽县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杜义不起诉。
【法辞典】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九》将虚假诉讼行为入刑,明确了虚假诉讼罪的入罪标准及刑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来源: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