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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丈夫超载驾驶妻子名下车辆出车祸 妻子要担责吗?

文字:[大][中][小] 2019/3/28    浏览次数:1690    

【案情回放】丈夫驾驶登记在妻子名下的车辆,超载搭客出车祸后被认定负全责。那么,在事故中受伤的乘客要求赔偿时,法院可以执行其妻子的个人财产吗?3月28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成都邛崃法院获悉一起案件,法院判决由其丈夫个人承担,其妻子不必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执行妻子的个人财产。2016年4月27日上午,杨俊功开着登记于妻子名下的小轿车出门,在原本总共只能搭载4人的小轿车里,满满当当挤了包括曾亮民在内的7名乘客。从蒲江前往邛崃方向的路上,意外发生了。由于杨俊功操作不当,车辆突然与边沟刮擦翻倒,造成曾亮民等车内6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杨俊功承担全部责任。车祸发生后,经过诊断鉴定,曾亮民受伤最为严重,为五级伤残。事后,曾亮民将杨俊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根据法院判决,杨俊功应赔偿曾亮民的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不久后,由于杨俊功并未按时支付,曾亮民再次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扣划了杨俊功在邛崃市宝林镇交纳的保证金和建房款4万余元至法院指定账户。此外,他并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为了挽回曾亮民的损失,法院对事故车辆所有人——杨俊功的妻子做了工作。最终,其妻自愿以其在保险公司获赔的保险赔偿3万9千余元用于赔付丈夫的执行案件。

【以案说法】对于该案判决,法官作出如下解释。该案中,丈夫犯错,并不能执行其妻子的个人财产。杨俊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合法取得驾照,虽然他驾驶的汽车所有人是其妻,但是其妻对于这起交通事故并无过错,杨俊功作为侵权人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所以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但是,从汽车保险角度出发,无论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是否为汽车所有人,如果事前购买保险,在没有明显违反事前约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追索保险理赔过程中,法院考虑被执行人情况给与了司法援助,在追讨保险中起了重要作用。

【法辞典】《民法总则》第17、18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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