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法院:警示标识不能免除过错责任
【案情回放】去年王女士过生日,邀请好友刘某等人来到某酒店聚餐。据刘某事后在法庭上陈述,当时王女士穿着一双平底鞋,席间喝了点啤酒。就餐结束后,刘某和王女士一起去了洗手间,“从洗手间出来往下走的地方有个台阶,王女士脚下一滑,就从台阶上摔下来了。”刘某说,她见状叫了几个朋友过来一起搀扶着王女士出门。王女士说:“我被搀扶出来的时候,酒店里的一名工作人员还上前关切地询问,跌得严不严重,是否需要去医院?当时我就感觉左脚有点疼,以为没什么大碍,就回家了。”第二天下午,王女士左脚疼痛得越来越严重,去医院一查,被诊断为左外踝骨折,后来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由于医药费的承担问题与酒店无法达成协议,王女士诉至法院。
【以案说法】庭审中,被告酒店辩称:“我们之前就在洗手间多处醒目位置张贴了‘小心台阶’‘小心地滑’等警示标识,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法院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酒店对于洗手间内这种地面随时可能存在水渍或湿滑的区域,应尽到防范损害发生的义务,应及时清理地面,确保地面没有水渍,及时消除地面湿滑的安全隐患,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决:原告自身承担60%的责任,被告酒店因地面存有水渍承担4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共计4.8万元。
【法辞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