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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发生事故次日报警、隔日报险被拒赔

文字:[大][中][小] 2019/3/21    浏览次数:1978    

法院:超出合理期限影响定责,不予赔偿

 

【案情回放】发生单方事故后,车内人员弃车离开现场自行前往就医,时隔14小时报警、过了48小时才向保险公司报案。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4月20日深夜11时,苏州工业园区两路交叉口,一辆白色小轿车侧翻在道路一边,发生单方事故。发生事故后,驾驶员王某与车辆所有人李某并未及时报警,而是径直去了医院。次日凌晨1时左右,二人从医院就诊结束后,又一起赶回事故现场,此时车辆已经被拖走不见。4月21日14时,王某拨打110就上述事故报警;4月23日13时,李某向保险公司报险。嗣后,李某对事故车辆进行维修,花费3.5万元。此前,他曾为该车投保机动车损失险,没想到办理理赔时遭拒,于是诉至法院。

【以案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原告原因使得交警及保险公司丧失了查明、确定事故性质、原因的时机,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难以确定,存在重大过失,可以认定本案属于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之情形。据此,一、二审均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辞典】我国《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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