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案情回放】2017年3月,被告人张青通过微信“附近的人”认识了刘强,并坠入爱河。为了与刘强结婚,张青答应为对方购买家电和金首饰。2017年4月至8月间,经他人介绍,张青与被害人曹明相亲,并采用假装与曹明订婚、承诺结婚等手段,骗取订婚礼金、结婚礼金共计人民币73000元,随后又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骗取人民币70000元,合计骗取曹明人民币143000元。被告人张青将诈骗所得的大部分赃款用于为刘强购买首饰、电器等。2018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在刘强住处查封美的牌立柜式空调1台、长虹牌电视机2台、美的牌洗衣机1台、康佳牌冰箱1台,并扣押金戒指1只、金貔貅1只、玉佩1只。
案发后,被告人张青退还曹明人民币10000元。
【以案说法】因与第二任丈夫发生感情纠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张青(化名)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搜索并成功添加了刘强(化名)为好友。随着双方聊天的深入,张青产生了与刘强结婚的念头,刘强提出,如果张青购买家电和金首饰等物品,他就同意结婚。为了满足刘强的条件,张青假意与被害人曹明(化名)订婚、承诺结婚,骗取曹明订婚礼金、结婚礼金。后张青利用骗取的钱财为刘强购买首饰、电器等,并与刘强登记结婚。法庭上,公诉机关作出指控,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青庭审中自愿认罪,且退还小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张青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张青退赔被害人曹明人民币133000元。
【法辞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的逻辑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 受骗者) 产生错误认——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可见,诈骗罪的成立起点是欺骗行为,亦即虚构或隐瞒事实的行为。本案中,为了骗取钱财,被告人张青对被害人曹明实施了欺骗行为,导致相亲对象曹明产生了错误认识而向张青交付了订婚、结婚礼等钱财人民币合计143000元,最终张青并没有与曹明结婚,而是与刘强登记结婚,张青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法院依法对张青以诈骗罪判处实刑,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法院对该种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的态度。
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