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案情回放】近日,一则“京东白条漏洞”的微博话题上了热搜榜。白条是京东金融于2014年2月推出的信用支付类产品,用户可以先消费、后付款。据报道,大三学生汪某想2017年偶然发现,“京东白条”存在一个“致命”漏洞——无需本人实名认证,也无需绑定银行卡,用别人的身份信息,就可以注册账号并赊账购物。汪某觉得“好玩”,于是找来了小伙伴,以及小伙伴的小伙伴,组织他们冒用别人身份注册京东账号网上购物,然后变卖套现,企图实现真正的“打白条”。最终,汪某等9人被以诈骗罪判处10年9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2017年,就读于湖南某学院的大学生汪某听说,京东推出“京东白条”的赊购业务,可以先消费后付款,很容易通过审核。“第一次是用自己的信息买东西,当时我就发现了漏洞。本来想告诉京东公司,但我不知道怎么联系他们。”汪某意识到这是个“赚钱”的渠道,当即联系了老乡张某决定先试一下。之后,汪某从长沙某高校附近网吧花了200元买了一张在校学生的身份证。利用身份证上的信息、以及新买的手机号,汪某在学信网上注册了一个账号,查询到这张身份证对应的学籍信息。通过这些信息,汪某在京东平台申请了账号,并提交“京东白条”的申请。之后,汪某把身份证和学籍信息全部转交给张某,张某利用学籍信息来到失主所在的大学,并找到该学校的京东面签官(一般为大学生兼职),面签官仅对张某进行简单的问询式面签,就完成了初审,然后把初审材料发往公司后台,由公司后台进行最终审核。审核通过后,汪某利用审批通过的“京东白条”赊购额度在京东平台购买了一部6000余元的手机,并快递给张某。手机到手后,张某以原价八八折的价格进行销赃获利5200元。第一单“生意”成功后,汪某和张某都尝到了甜头,两人开始招兵买马,进行大规模的骗购。“这种方式来钱太容易,也太快了,当我看到钱的时候,心态就变了。”
汪某雇佣张某谦、刘某良、刘某婷等人员,负责购买身份证和手机卡、查询学籍信息、注册京东账号,以及申请“京东白条”赊购业务和收货、发货及货物的变现;张某雇佣彭某为等15名人员冒充大学生,找面签官进行面签审核。汪某先后在各高校网吧和长沙火车站附近以每张3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90余张身份证。在案件中,他们分工合作,形成了一条骗、收、销完整链条。2017年10月11日,京东金融公司总部在日常交易监控中发现一团伙多次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线下和线上视频面签骗取白条额度并进行购物消费。在欠款到期后,京东公司电话联系身份证上的人员,其均表示从未进行视频面签申请“京东白条”,也未使用“京东白条”额度进行购物消费。京东公司遂向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报案。
【以案说法】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汪某等16名犯罪嫌疑人先后抓获。汪某、张某供述,自己通过上述作案手法,共诈骗京东金融公司110余万元商品。3月8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天心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汪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使用虚假身份骗取“京东白条”的额度进行恶意消费的方法,诈骗京东金融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均系主犯。最后,法院依法判处汪某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七名被告人也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辞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中国经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