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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判刑!舟山两兽医伪造生猪检疫合格证明1700余份 原因竟是……

文字:[大][中][小] 2019/3/12    浏览次数:2566    

【案情回放】2010年1月,普陀某肉品配送有限公司成立。史某、胡某作为当地官方兽医,被普陀区畜牧兽医局派驻至肉配公司,轮流负责肉配公司的动物检疫工作,包括驻点生猪产地检疫、宰前检疫和屠宰同步检疫等。由于养殖场交通不便,而屠宰场的屠宰时间又往往在凌晨,史某、胡某在任职期间常常无故“翘班”。普陀某养殖场的生猪主要出售给肉配公司。据该养殖场的法定代表人、饲养员、驾驶员和肉配公司的经理、屠工、驾驶员透露,2010年至2013年年初,肉配公司屠宰场每天会有运猪车到养殖场转运生猪,史某、胡某有时会随车前往养殖场。2013年年初,屠宰场运猪车报废了,改由养殖场直接派车运送生猪至屠宰场,此后,史某、胡某基本再未去过养殖场。该养殖场的多名相关人员后来证实,他们从未收到或看到史某、胡某签发生猪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肉配公司的多名员工也证实,2013年年初以来,生猪运到肉配公司后,史某、胡某基本省略了宰前检疫程序。生猪于凌晨屠宰完毕后,史某、胡某根据屠宰场当日报送的生猪数量,一般当天上午或中午才去肉配公司“补开”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伪造检疫结果,用作台账备查。

【以案说法】经调查,史某、胡某除在产地检疫、宰前检疫过程中造假外,还违反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相关规定,在屠宰同步检疫过程中多次迟到、缺岗,且在从未按规定对猪肉产品进行旋毛虫显微镜检测的情况下,伪造检疫结果,出具虚假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共计1700余份。其中,2010年6月至2013年1月期间,史某和胡某共谋后,将空白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交由不具备动物检疫资格的肉配公司肉品检验员杜某代开。其间,杜某以自己名义或冒签史某和胡某名字,出具虚假检疫证明1500余份。史某、胡某在有罪供述和亲笔悔过书中写道,他们在值班时间经常睡过头。另外,二人还收受了肉配公司的水果、年货、购物卡等职工节日福利和养殖场的吃请和肉票2018年8月,舟山市普陀区法院以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均判处史某、胡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一审判决后,史某提起上诉。近日,舟山市中级法院二审后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

【法辞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浙江法制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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