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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宽待正当防卫,人们才有安全感

文字:[大][中][小] 2019/3/5    浏览次数:1733    

【案情回放】近日,“福州一男子见义勇为制止侵害反被拘留14天”的消息在网络热传。2月21日,当地公安发布通告称,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案说法】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必须对方先存在不法侵害;二是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不能“围魏救赵”;三必须有防卫的意图和目的,而不能打击报复,也不能先故意挑衅再与其互殴;四是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不能在对方还没有实施不法侵害就开始“防卫”,也不能在对方失去了不法侵害的能力与条件,仍然施以打击。第二款规定了防卫过当制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其实也是一种限制,要求防卫行为不能超越一定限度。第三款针对严重暴力犯罪的特殊情况,规定了无限正当防卫制度:“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事实上,新闻中的福州男子适用了第二款防卫过当制度,而昆山龙哥被反杀案则适用了第三款无限正当防卫制度。

【法辞典】国刑法第二十条分为三款从三个层面上设置了正当防卫制度。第一款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款赋予了人们正当防卫的权利,而又对防卫行为进行了一些限制。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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