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案情回顾】蔡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某县公路上行驶,与驾驶电动车的侍某相撞,致使侍某和乘坐电动车的姜某坠入河中。蔡某当即报警并跳入河中将坠河的姜某救上岸,而侍某不幸溺亡。当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蔡某便偷偷溜走。在该交通事故中,蔡某负全责。
【以案说法】第一种意见认为,蔡某肇事后随即报警且积极救人,其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而在警察赶到之后,蔡某偷偷溜走的行为,只是人之常情。普通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都会隐瞒自己的行为,因此将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解释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缺乏期待可能性。所以本案中蔡某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逃逸”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逃逸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本案中蔡某在肇事后虽然报警并积极救助被害人,但是在警察到来之后“偷偷溜走”的行为,就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所以,本案中蔡某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立即报警,积极施救并等待司法部门处罚。这是社会的一般伦理道德底线,完全符合人之常情。而持第一种观点的论者所谓的“普通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都会隐瞒自己的行为。”这种观点未免失诸以偏概全。因为交通肇事者不想让其他社会人知悉其犯罪行为这是正常的心理,但是不能因此认为交通肇事者在肇事后躲避司法机关的行为也是合理的。因为交通肇事者如果对司法机关隐瞒其犯罪事实那是“想要逃避法律追究”的心理使然,而对其他社会人隐瞒自身的犯罪事实,大多只是基于担心他人对自己进行伤害等自我保护心理。笔者认为,在应然意义上,交通肇事后不逃逸,完全具有期待可能性。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会迅速逃跑,法律确实不能期待他们“坐以待毙”。国家在立法的时候也正是出于这种考虑,而没有单独处罚盗窃、抢劫等罪犯得手后的“销赃”“窝赃”行为。但交通肇事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其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自己的行为致使他人伤亡的后果。此外,交通肇事往往发生得非常突然、出人意料,行为人和受害人大多数也是无冤无仇的。由于行为人的一时疏忽,便致使他人伤亡。肇事者面对这样的情景,及时报警、积极施救、等待司法部门处理,这符合基本的伦理道德,完全具有期待可能性。司法实践也证明,大多数交通肇事的行为人都会在肇事后报警、施救并等待相关部门处理。
【法辞典】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中蔡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上一个:特定平台信息动不得 删加涂改都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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