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基本案情】2018年3月5日,秦某在某烟酒店购买了洋河系列天之蓝白酒一箱自用。因当晚喝过后怀疑有假,秦某遂于次日又在该店再次购买一箱天之蓝白酒,同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秦某购买的两箱洋河天之蓝为假酒,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烟酒店进行行政处罚。由于对于赔偿数额双方协调未果,秦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该烟酒店“假一赔十”,退还购酒款3480元,并赔偿购酒款的十倍金额合计34800元。
【以案说法】秦某购买的洋河天之蓝酒属于食品,而非普通商品,烟酒店销售假冒酒的行为系“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客观上给秦某造成财产损失,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十倍赔偿”的适用条件,秦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鉴于判别食品安全实质标准的专业复杂性和损害隐蔽性,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形式性安全为辨别标准。本案中,涉案假冒洋河酒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是有毒有害食品,但“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的合理怀疑成立,且不符合“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的食品安全形式标准,因此应当认定秦某购买的假冒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辞典】《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由此可见,食品安全的实质标准包括无毒无害和营养有效两个方面。《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对食品安全标准从质量、标识、卫生等方面提出了形式性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从法律条文来看,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价款赔偿金并不以人身损害为前提,如果消费者购买食品造成人身损害,且损害三倍高于价款十倍,消费者可以选择损失三倍赔偿。因此,本案中秦某虽然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人身损害,但仍有权主张十倍酒价款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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