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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定罪量刑

文字:[大][中][小] 2019/1/14    浏览次数:1787    

【基本案情】2013792130,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重型水泥罐车沿城市外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口附近,遇步行横过马路的张某某,由于李某某采取措施不当,将张某某撞倒。李某某停车看到张某某倒地不起后,即驾车驶离现场,后将车辆停靠距事故现场100米处非机动车道上。2145分许,周某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又将张某某碾压,后周某某驾车驶离现场。2155,张某某同乡报警,交警随后到达事故现场,现场勘查完毕后,在距离肇事车辆30米处路边发现李某某,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某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尸体进行鉴定,认定张某某被货车碾压时处于生存状态,因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脏器损伤死亡。其中,对于李某某的责任,该市某交通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以案说法】关于周某某碾压介入因素,导致李某某撞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因果关系链条断裂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理由为,首先,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阻断的标准要明确。并非所有介入因素都导致因果关系阻断,只有异常介入因素才阻断因果关系。判断是否属于异常介入因素的标准是行为人能否认识到介入因素发生可能性。如果行为人主观上难以认识到介入因素的发生、同时介入因素确实发生并产生后果的,该介入因素才可阻断因果关系。显然,本案李某某认识到被害人被二次碾压的可能性极高,作为社会一般人正常认识,此因素不阻断李某某撞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判决结果:某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某系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周某某作为附带民事被告人承担10%的赔偿份额。李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某市中级法院于2012423日作出终审判决,对第一审判决中的刑事判决以及周某某的民事赔偿份额均予以维持。

 

【法辞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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