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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低价海鲜竟是夫妻俩深夜捡拾 销售牟利获刑六个月

文字:[大][中][小] 2018/8/10    浏览次数:2979    

【案件回放】

 

如果螃蟹、龙虾、花螺这些水产品,一斤只需要2-3元就能买到,如此低廉的价格,大家敢买敢吃吗?不敢相信的是,这些被低价出售的水产品,原来是在水产市场不花一分钱捡来的。日前,宝山区检察院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低价出售水产品的施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宝山区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禁止从事生产、销售食品活动一年。

 

【以案说法】

 

被告人施某某和妻子王某某是安徽省的农民,文化程度都不高。2017年2月10日,两人来到上海谋生,无意间听一位老乡说,水产批发市场里有很多被扔掉不要的海鲜,只要稍作加工,就可以卖掉赚钱,两人当下合计准备去试试。之后每天凌晨,两人都会来到江杨北路上的水产批发市场,在卖水产的门面店门口蹲点,把那些被扔掉的、不好的、死的水产品,都捡回来。这些被扔掉的品种有青蟹、膏蟹、澳龙、小青龙、鳗鱼、花螺等,两人每天大概能捡80斤。

到了凌晨3、4点,施某某夫妻将这些水产品洗洗干净,稍作修剪,装在泡沫箱子里,等候顾客上门购买。这些海鲜他们每斤只卖2-3元,但每天可以盈利300元左右。

2017 年2月19日2时许,该水产品批发市场安保部负责人杨某获知上述情况,遂报警。

经检验,被告人施某某、王某某捡拾的死因不明的花蟹、珍宝蟹、青蟹钳中,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GB2733-2015标准要求,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今年6月28日,宝山区检察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施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

 

【法辞典】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项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新民晚报

发布日期:20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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