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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借他人小客车指标买车,小心“车”“号”两空北京海淀区法院认定车辆转让协议无效并建议管理机构收回指标

文字:[大][中][小] 2017/11/16    浏览次数:3433    

随着《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出台,“小客车指标”逐渐成为炙手可热的稀缺资源,甚至出现一“号”难求的局面。部分有购车需求的人因此也动起了“借号买车”的“小心思”。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行为不仅不能解决刚需,还可能使买卖双方付出沉重的代价。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确认车辆转让协议无效的案件。

【案件回放】

20101224日,白先生与王先生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将属白先生所有的捷达牌轿车于同日转让给王先生,白先生有义务提供使车辆正常使用的手续,王先生支付购车款3.5万元。捷达牌轿车与购车款均已交付完毕。其后,王先生将捷达轿车转卖并于20127月出资购买长安牌小轿车一辆,并使用白先生的小客车指标及身份证等材料办理了变更手续。20152月,王先生又将长安小轿车转卖,并委托证人卞先生购买了雅阁轿车,并继续使用白先生的小客车指标及身份证等材料办理了变更手续。目前,雅阁轿车登记在白先生名下,但一直由王先生占有、使用,并缴纳相应保险费用。此后白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无效,要求王先生向其返还雅阁轿车,同时白先生给付王先生车辆折价款5万元。

【以案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01223日,本案中,《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系北京市人民政府为落实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而公布并施行的,实际上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整与平衡。双方当事人在明知涉案车辆因上述北京市现行政策无法办理过户的情况下,依然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导致该协议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无效,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已交付给王先生的捷达轿车已经灭失,客观上无法返还,故王先生已交付给白先生的相应价款3.5万元应依法认定为折价补偿,亦无需返还。另外雅阁轿车系王先生出资购买,与车辆买卖协议并无关联,不属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故白先生要求王先生返还雅阁轿车并给付折价款3.5万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车辆转让协议无效,驳回了白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法院已依法向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其收回登记在白先生名下的雅阁轿车对应的小客车指标,三年内不再受理白先生提出的指标申请,对于王先生的违法行为,亦建议参照白先生的处理方式一并予以惩处。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者伪造、涂改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相关审核部门查实后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者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日期: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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