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百花公司教案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
——教案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要件
【推荐理由】
随着民间教育培训机构市场的繁荣,各教育培训机构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与教案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随之增多。本案原告主张将涉案教案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但教案内容通过公开出版的书籍、免费试听课、开放式教学点等途径已被公开,故不符合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构成要件。本案确定了教案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则,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作用。
【案情】
原告上海百花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百花公司)。
被告上海卓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卓基公司)。
被告胡某。
被告徐某。
百花公司和卓基公司均从事幼升小的培训行业。胡某、徐某曾在百花公司处担任主讲教师。两人任职期间与百花公司均签订有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2013年9月,胡某、徐某从百花公司处离职后设立了卓基公司。百花公司主张,其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了一套自己特有的教学方法、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包括发放给学生家长的联络册、《学习习惯&集体活动记录》、《学习状况报告表》及仅限于老师使用的第六周教案内容,且拥有自己的客户名单,上述内容均构成商业秘密。百花公司各教学点内教室功能区域的划分也应作为知名服务特有装潢保护。胡某、徐某不仅在卓基公司对外招生过程中故意宣传自己为百花公司的创业老师,使用百花公司的客户名单,还在教学过程中采用与百花公司几乎完全相同的教案、纸上题、评分表、教具等教学材料和教学方法,并对外宣传自己“与日本名列前茅的专业幼儿教育中心合作”、“所教孩子可达到98%的名校录取率”。卓基公司的教学点还刻意采用与百花公司教学点高度相似的室内装潢。百花公司认为三被告不仅擅自使用百花公司知名服务特有装潢,其行为还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并构成虚假宣传。故起诉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69,000元,并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裁判】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就百花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对教学方法和教学资料,百花公司虽与学员家长签订入学协议要求承担保密义务,但是该条款约定的保密范围过于宽泛、且并未采取特别的保密措施,要求学员家长对这些定期获得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也并不合理,其中:联络册的部分内容被百花公司公开于网站上;《学习习惯&集体活动记录》所涉及的坐姿端正等要求、《学习状况报告表》所反映的个体与班级成绩对比都属于公知范围;第六周教案内容通过公开出版的书籍、免费试听课、开放式教学点等途径已被公开;上述内容均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对客户名单,百花公司仅提交了学员签订的就读一到两个学期的入学协议,难以证明已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亦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就百花公司主张的知名服务特有装潢,百花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服务的知名度,其在本案中所主张的知名服务特有装潢仅是关于卷帘、家长休息区和视频观看点的设置,这种功能性的设置不能实现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无法作为特有装潢保护。就百花公司主张的虚假宣传行为,卓基公司在网站和宣传册上宣传的与日本教研院的合作和98%的名校录取率等内容均无事实依据,其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卓基公司具有较强的教育资源和拥有境外知名教育机构合作伙伴,这种对外宣传的效果在招生时会比同为从事幼升小教育培训的百花公司取得更多的竞争优势,损害了百花公司的利益,构成虚假宣传。据此,法院判决:卓基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5,000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百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案号:(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1045号
合议庭:杜灵燕(审判长)、孙宝祥(人民陪审员)、李加平(人民陪审员)
来源:上海法院
发布时间:2017-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