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GCI OUTDOOR”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案
——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的司法审查
【推荐理由】
涉外定牌加工作为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的重要方式,其涉及的商标侵权法律问题已然成为理论和实务界热议不断的话题。本案原告在与委托方的合作中止后,将涉案标识抢注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依据委托方合法授权承接定牌加工业务,产品全部出口目的国,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商标侵权。诉讼中,法院还对原告伪造合同的行为作出罚款决定书,依法严厉打击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
【案情】
原告中国宁波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合公司)。
被告平湖市华杨旅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杨公司)。
案外人GRACE CONCEPTS,INC.系美国公司(下称GCI公司)。GCI公司自2000年起即开始使用“GCI OUTDOOR”的文字标识,2008年起使用含有上述文字的三角形图形标识。2002年下半年至2013年4月,GCI公司向国合公司发出订单,委托国合公司加工贴有“GCI OUTDOOR”标识的户外椅。2013年4月后,因国合公司与GCI公司产生矛盾,双方合作结束。2013年4月26日,国合公司在第20类商品家具、扶手椅上申请注册了第12496478号商标。2015年6月4日,GCI公司向华杨公司下单,委托华杨公司加工户外椅,并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所有生产产品仅限于出口并贴上GCI公司的美国商标“GCI OUTDOOR”。2015年8月27日,华杨公司申报出口美国标有“GCI OUTDOOR”标识的户外椅,被上海海关查扣。上海海关不能认定该批椅子是否侵权。国合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杨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25万元。为证明其在2000年时即已使用“GCI OUTDOOR及图”的标识,国合公司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中国宁波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合同》,该合同载明签约日期为2000年6月6日,需方为“中国宁波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并加盖公章。但国合公司的企业名称直至2003年2月28日时才由原中国宁波国际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而来。国合公司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该合同显系伪造。
【裁判】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国GCI公司自2000年起使用涉案标识,其在美国已通过使用获得商标权。国合公司自2002年起接受GCI公司订单,为其加工产品并出口。国合公司在双方合作中止后将涉案标识抢注为商标,违反了诚信原则。华杨公司依据美国GCI公司合法授权,承接定牌加工业务,在其生产的户外椅上使用含有“GCI OUTDOOR”字样的图文商标,并全部销往美国的行为不构成对国合公司商标权的侵犯。国合公司指控华杨公司侵害商标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另外,原告伪造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法院就此作出了罚款决定,决定书送达后,国合公司自动履行了罚款义务。
案号: (2016)沪0115民初27091号
合议庭:杜灵燕(审判长)、张毅(审判员)、孙宝祥(人民陪审员)
来源:上海法院
发布时间:2017-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