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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昊华公司擅自使用企业外文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中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使用的外文名称依法受保护

文字:[大][中][小] 2017/4/17    浏览次数:2324    


昊华公司擅自使用企业外文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中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使用的外文名称依法受保护

【推荐理由】

    “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走出去”开展对外贸易的过程中使用外文企业名称。本案立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企业名称的立法本意,认定中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使用的、与中文企业名称存在对应关系、已具有识别市场经营主体作用的外文名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将此类外文企业名称擅自使用在出口商品上并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情】

原告江苏天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容公司)。

 

被告湖南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昊华公司)。

 

    原、被告均为农药生产企业。天容公司生产的杀螟丹已通过印度农业部的登记,允许在印度市场销售。印度农业部的登记文件载明,天容公司的英文企业名称为JIANGSU TIANRONG GROUP CO.,LTD”。天容公司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进行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所登记的英文企业名称亦为“JIANGSU TIANRONG GROUP CO.,LTD”。昊华公司生产的杀螟丹尚未经过印度农业部的登记。20145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了昊华公司生产的欲出口至印度的杀螟丹16,000公斤,该批杀螟丹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企业为“Jiangsu Tianrong Group Company, Ltd., China”,包装袋上没有其他商标、企业名称等标识。根据上海海关留存的报关资料,在20126月至20141月期间,昊华公司曾使用天容公司的英文企业名称向印度出口杀螟丹共计3,971,920美元,折合人民币24,453,125.48元。天容公司的审计报告记载了其2012年至2014年期间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天容公司诉称:昊华公司使用天容公司的英文企业名称向印度出口农药货值人民币24,453,125.48元,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赔偿经济损失10,421,922.08元及律师费50万元。昊华公司辩称:天容公司的英文企业名称未经我国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企业名称。昊华公司使用天容公司的英文企业名称仅是为了出口,并未使销售对象误认为涉案商品是天容公司生产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容公司的英文企业名称与其中文企业名称存在对应关系,且天容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该英文名称,该英文企业名称已具有识别市场经营主体的作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昊华公司在出口印度的杀螟丹上使用了天容公司的英文企业名称,主观上具有仿冒的故意,客观上引人误认为是天容公司的商品,挤占了天容公司的出口市场份额,给天容公司造成损害。昊华公司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天容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对外贸易市场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即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乘以权利人相同商品的单位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根据天容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可以计算出天容公司生产、销售杀螟丹的营业利润率。法院根据昊华公司出口的杀螟丹的销量及天容公司同类商品的营业利润率,判决昊华公司赔偿天容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125,069.20元及合理费用20万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昊华公司主动缴纳了赔偿金。

 

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887

合议庭:宫晓艳(审判长)、邵勋(审判员)、李加平(人民陪审员)


来源:上海浦东法院 知产庭

发布日期:201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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